驻马店市文明委关于市级文明单位奖励问题的若干意见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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驻 马 店 市 文 明 委

关于市级文明单位奖励问题的若干意见

 

根据中共河南省委、河南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〈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〉的通知》(豫发〔1989〕21号),为推动我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开展,同时规范文明奖发放工作,结合我市实际,经文明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,现对市直市级文明单位奖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:

一、文明奖发放的标准

市级文明单位每月可以向干部职工发100至200元的文明奖金。

二、文明奖发放的范围

在届的市级文明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(含离退休人员)均应享受文明奖。市级文明单位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二级单位,与主管单位一起执行文明奖;经济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与主管单位同楼或同院办公,且经主管单位同意与主管单位共同创建并在《市级文明单位呈报表》中注明的,可与主管单位一起执行文明奖;其他经济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要单独创建,不得与主管单位共同执行文明奖。

三、文明奖资金的来源

按照市文明委主任会议精神,市级文明单位发放的文明奖所需资金由单位自己解决。严禁单位借发奖金名义之机乱收费乱摊派,若发现此类问题,经查实后取消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和待遇。 

四、文明奖发放的管理

根据市级文明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,市文明办每年将组织力量对在届文明单位按百分制进行年度复查,达不到70分的撤销文明单位称号,达不到8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,在一年整改期限内不得发放文明奖,达不到90分的扣减文明奖。届满未能重新命名的单位和撤销的单位不得继续发放。各单位应根据市文明办的考核结果发放文明奖,并将当年奖金发放数额等情况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。对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的单位,按违纪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处分。

五、文明奖发放的其它事项

文明奖发放时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。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县区市级文明单位奖励办法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驻马店市文明委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2年6月29日